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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缺陷致损可向厂商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4:48 北京晚报

  本报上午消息(记者左颖)今天上午,《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公开论证会在北京市工商局三层会议室召开,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汽车经销、生产部门代表、消费者代表和相关专家共同参加了今天的论证。

  购车合同增设“两书”

  在上午的论证中,记者看到了刚刚印制出的《北京市汽车买卖合同》(论证稿),其中包括合同正文和《车辆交接书》、《委托服务协议书》两个附件。《委托服务协议书》是可选的附件,买车人愿意委托经销商代办上牌、按揭、保险等有关手续的,再与经销商签订该协议;买车人自行办理手续的,就无需签订该附件。而《车辆交接书》作为证明车辆验收交付和风险转移的书面凭证,是一个必填的附件,里面对汽车交付的时间、地点、随车文件、车况等事项都提供了注明的空间。

  缺陷致损可以索赔

  合同正文共设定了10个条款,不仅对车辆的基本情况和配置要求进行描述,而且还对汽车购买的订金、付款方式以及售后服务方面进行了规定,例如:经销商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标明的质量标准,买车人有权要求经销商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如果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买车人将有权向生产厂商主张赔偿等。

  质量鉴定费用谁担

  在论证现场,三名消费者代表和相关专家分别对自己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其中消费者刘先生提出,按照合同文本的规定,如果对车辆质量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依据,“但是动辄过万的汽车鉴定费并非每个普通消费者都能负担得起,希望能在此条规定上再进行修改。”而中国社科院法律专家崔勤之则非常明确地表示:“这一合同文本中的一些规定对买售人赋予的责任太重了,对买售人权利保护还有一些不到位。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合同中第五条规定‘乙方应在交车时当场验收,并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我们的消费者并不是汽车专家,他们不可能会对车辆功能有全面和明确的认识,也就无从谈起发现问题并向汽车销售商提出。”与消费者和专家对合同文本的热烈讨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今天出席论证会的汽车经销商和生产商代表并未过多发表对合同文本的意见和建议。

  汽车买卖投诉日增

  据统计,北京机动车保有量目前已达270余万辆,月增3万辆左右,其中私家车为150余万辆,这个数字还在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伴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攀升,有关汽车买卖的投诉、纠纷也日渐增多。仅去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及市消费者协会96315投诉热线共受理汽车买卖方面的投诉547件。在今天论证会结束后,工商部门将会再次进行修改、定稿,预计在10月份将正式推行。J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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