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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楼付定金 不买房可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5:01 南方新闻网

  看楼付定金不买房可退

  一顾客交万元看楼后不买房,发展商拒绝退款,法院一审判应退

  本报讯(记者丁保权实习生苗聪)顾客向发展商交了1万元“定金”看楼,事后没有买房,顾客认为发展商应退还“定金”,而发展商认为不应退还。事后,该顾客将此事诉诸法

庭。日前,中山市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顾客所交的属约束双方订立合同的“约定金”,发展商应该退还。

  看楼付定金不买房要不回

  据悉,去年中山市永×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对外发布了永×花园第五期——怡宝阁商品房送全屋精装修(又名“置业风暴席卷全城”)的广告。顾客邓小姐受广告的影响,于去年12月2日到该售楼处看楼。该公司职员方某带该顾客邓小姐看了多套房后做出《置业计划书》,并要求邓小姐预交1万元“定金”,让她次日再携带家人看楼,如觉得不合适钱可以退还。交钱后,次日邓小姐再携家人来看楼,因家人不满意房屋的格局,她打消了买楼的念头,并要求发展商退还定金。但该置业公司的职员此时却不肯退钱,并否认曾做出“如不合适可以退还‘定金’”的承诺。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邓小姐向110报警并向市消委会投诉,警察赶到后经调解双方没法达成协议。随后邓小姐把发展商中山市永×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定金”非“订金”不订约要退

  本月12日,中山市人民法院在发展商法人代表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开庭宣判,判处永×花园15日内退还邓小姐定金1万元。

  法院认为,此案中,受领定金的当事人,即发展商反对退还定金,说交付的是“订金”而非“定金”,但《收款收据》上白纸黑字写的就是“定金”。顾客邓小姐支付的“定金”,属立“约定金”并非“订金”。立约定金是为保证正式签订合同而交付的,交付立约定金的目的不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是为了约束双方当事人去订立合同。当双方当事人善意地履行了洽谈合同的义务,而又不能达成协议(并非恶意不订立合同),受领约定金的当事人负有返还该款项的义务。因此,顾客邓小姐的请求被法院采纳遂判处发展商退还1万元约定金给原告。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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