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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的“疏忽大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5:33 海峡网-厦门晚报

  众论天下

  24岁的智障青年罗玉明近日结束了长达265天的羁押生活。2005年10月,这位之前从未到过福建的重庆青年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2006年6月,罗玉明老家村民联名向武夷山市法院申诉,法院再审后宣判罗无罪。对此,武夷山市公检法部门解释为“疏忽大意”,并向罗补偿3万元。(昨日新京报)

  犯罪嫌疑人罗玉明(冒名)和被错判的罗玉明在身高、年龄、相貌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定罪的证据更是相互矛盾,供词前言不搭后语……但武夷山警方和法院愣是视而不见这些明显的疑点,就这样稀里糊涂地制造了冤案!

  又是“疏忽大意!”诚然,铸成冤案的因素如此荒唐,如若不是办案人员“疏忽大意”,那就是有意为之了。我看真正的原因是:办案人员法律意识、程序意识、公正意识、责任意识等的缺失,根源则在于他们对公民权利的极端漠视。

  漠视公民权利,必然会带来执法上的慵懒。面对案件的多重疑点,武夷山办案人员竟然懒得向邵武市警方调取冒牌“罗玉明”被拘留时的详细案卷。在他们那里,办案效率成为惟一追求,他们会选择想当然、主观臆测等捷径,一些必要的办案程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制度都被他们抛在了一边,“疏忽大意”自然产生了。

  漠视公民权利,必然会带来执法上的武断。已经被冤杀的湖南农民滕兴善就相当典型。当初滕兴善被判死刑之后,他的辩护律师对案情提出了一大堆疑点,并质问:“人命关天,现在疑点这么多,你们是凭什么认定滕兴善是杀人犯?”理屈词穷的办案人员竟然回答说:“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相似的一幕在河北“聂树斌杀人冤案”以及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中都同样出现过。

  一个极端漠视公民权利的执法者,一个正义感和公正意识、责任意识缺失的执法者,如果不“疏忽大意”,那简直就是“奇迹”了!(李先梓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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