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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倒扁跨日集会无不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6:46 中国台湾网

  台湾《联合报》今日发表社论说,“百万人民倒扁”即将在凯达格兰大道登场。但是,主管当局应否核准此一连续跨日集会示威活动,似仍见仁见智。不妨先为三个问题找答案:

  第一个问题:能否禁止民众集会示威倒扁?答案是:依法没有理由禁止,在政治上更不可能禁止。若强加禁止,后果不堪设想。

  第二个问题是:倒扁者为强化示威效果,不愿“晚上十时打烊下班”,则依法有无权利申请连续跨日集会?答案是:有。依“集会游行法”第九条,只规定申请集会者必须载明集会之“起讫时间”,而无“集会仅限一日,且应在晚上十时结束,不得连续跨日举行”之规定。所以,人民依法有权申请跨日集会。

  第三个问题:人民申请连续跨日集会,主管当局有否准驳(许可或不许可)的权力?答案是:有。依“集游法”第十三条,主管机关在许可人民集会时,须载明“起讫时间”,唯亦无“必须限制其早上起、晚上讫”之规定。亦即,主管机关依法有权核准人民跨日集会;因而,此次台北市中正一分局许可施明德等之集会,是依法、合法的裁决。

  社论指出,问题是:主管机关对人民申请集会既有“准、驳”之权,即有不许可的权力;则警局此次为何不驳回施明德的申请,不准许其跨日集会?

  这就涉及了“集游法”第二十六条所规定,关于集会游行之准驳、限制,或命令解散,必须衡酌考量公平合理的法益均衡与比例原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机关在不许可集会游行,或欲对集会游行加以限制,或欲对集会游行命令其解散时:“应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会游行权利,与其他法益间的均衡维护,以适当方法为之,不得逾越所欲达成目的之必要限度。”此即所谓之“比例原则”。

  然则,若就本案之“法益均衡”与“比例原则”而论,北市中正一分局恐无不许可施明德等申请跨日集会之余地;遑论强制其“在每日晚上十时结束,否则即命令解散,甚至强制驱离”。

  社论认为,此次跨日集会是否合法的争议,使各界对“集游法”的真义有了更准确的理解;而十余年来,各界居然被该法所无的“十时解散魔咒”所拘束,而竟无人发觉此一限制之不合法,实在令人啼笑皆非。(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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