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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不当学生出走一月 学校被判赔偿家长1500元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1:50 东方今报

  今报济源讯 学校教育方法不当,造成该校一名学生离校出走近一个月,给其家长造成了不小的损失。8月22日,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济源市某中学赔偿学生家长王某1511.25元。

  据了解,济源市民王某的儿子原某是济源市某中学高一学生。今年4月10日下午放学后,原某与同学李某违反校规擅自从学校后门出校,被校长抓住。校长对二人进行批评后,

将二人交给了其班主任。班主任要求原某、李某把家长叫到学校,否则不许上课。

  原某与李某未叫其家长到校,而是商量离校出走,到外地打工。4月11日早上上课时,学校发现原某未上课,遂通知其家长。

  原某出走后,母亲王某心里非常不安,她和大儿子为找到原某,用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5月8日在洛阳把原某找到。至此,王某为寻找离校出走的孩子花了1542.5元路费,其大儿子也近一个月没有上班。

  此前,学校答应报销家长找人的费用,但当王某找到儿子后,学校却拒绝报销,双方遂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某违反校规后,被告作为校方应当采取正当的方式进行教育,必要时应主动通知家长到校,互相结合,共同进行教育,以使学生改正错误。但被告没有主动与家长联系,而是要求原某本人将家长叫到学校,虽其目的是结合家长协助进行教育,愿望是积极的,却忽略了未成年人在犯错误后,本身在学校受到批评,惧怕家长到校得知后再受责罚的心理,导致原某离校出走。学校的做法在客观上存在不妥之处,有一定过错。因此,对原告的损失应予部分赔偿。

  考虑到原某已满十六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和行为能力,应该知道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后果,其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判学校赔偿原告50%的损失(路费和误工费),即151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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