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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斟句酌皆为民生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2:38 新闻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2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会议继续审议监督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物权法草案、反洗钱法草案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禁毒法草案等进行首次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监督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已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

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国政府和巴基斯坦政府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议案。

  五审物权法草案

  小区车库车位归谁所有,有新“说法”

  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正在进行第五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有了新的“说法”。

  对这个问题,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曾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时说,对草案进行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除了车库,还有车位,建议对车位的归属也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车位的问题应当规定,但车位有的是规划内的,有的是占用闲置土地的,有的是占用道路的,应当区别对待。

  据此,草案五次审议稿将这一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业委会能否成诉讼主体,暂不作规定

  近年来,随着居民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事情时有耳闻。那么,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的主体?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审慎地给出“暂不作规定”的答案。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难以承担败诉后的民事责任,建议删去这一规定。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都要落在业主身上,目前许多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权利以暂不作规定为妥;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删去。

  情况太复杂,“公共利益”未作界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由有关单行法作出规定为宜。

  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有人认为,有些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力、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有人认为,现实生活中因征收土地侵害群众利益,主要还不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而是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法律委反复研究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而且,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规定。在物权法草案立法论证会上,多数专家也认为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规定。

  适用面太窄,删除“居住权”规定

  鉴于居住权的适用面非常窄,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删除了有关居住权的规定。

  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五章对“居住权”作了规定。这一权利被界定为,因各种原因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设立的长期居住的权利,并不适用婚姻家庭、租赁所产生的居住关系。但有人认为,居住权的适用范围很小。从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居住权的社会背景看,主要是由于那些国家的妇女当时没有继承权,法律通过设定居住权,解决妇女在丈夫去世后的居住问题。

  法律委研究认为,居住权的适用面很窄,基于家庭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婚姻法有关抚养、赡养等规定,基于租赁关系的居住问题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些情形都不适用草案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而且,居住权大多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加以解决。因此,法律委建议将草案第十五章删去。

  和土地有关的,坚持不松“口子”

  一些人曾经建议,物权法草案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仍然坚持了此前的立场,没有松开“口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汇报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情况时表示,法律委经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反复研究认为:我国地少人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应通过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来解决。草案有关规定与宪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同中央有关方针政策也是一致的,建议以不作改动为宜。

  二审反洗钱法草案

  临时冻结可疑资金不得超过48小时

  原先草案第三十条中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对有可能转移至境外的资金,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于七日内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冻结客户资金影响很大。对确有必要立即采取冻结措施,以防止将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的,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临时冻结决定是可以的,但对冻结时间应严格限制。

  这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明确规定:“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取消对涉案公职人员账户监测的规定

  反洗钱法草案规定,对已经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公职人员,由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告知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金融机构,对其账户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监测。在2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涉案公职人员账户的查询,可以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在现有法律手段之外,是否需要增加新的措施,宜在修改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时通盘研究论证,本法以不作规定为妥。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删去。

  不再具体规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在2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反洗钱法草案中关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规定,只保留草案“总则”中关于其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长期以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一直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但是,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洗钱正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这些机构包括,从事房地产销售、贵金属和珠宝交易的机构,拍卖企业、典当行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因此,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规定,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都有履行反洗钱的义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考虑到目前在这方面还缺乏实践经验,对此作出具体规定的条件还不成熟。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先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规定为妥。

  三审企业破产法草案

  对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2日对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值得关注的是,草案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

  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所谓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此外,该条款还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企业破产清偿顺序重新界定

  ■草案规定:

  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被列为第一清偿顺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三审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灵活变通方式,解决了被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的清偿顺序问题,从而“扫除”了这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最大障碍,为在本次常委会会议期间交付表决铺平了道路。

  第三次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中作出了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将被列为第一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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