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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3:11 深圳商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由有关单行法作出规定为宜。

  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同时规定

,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介绍,法律委反复研究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而且,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规定。据此,法律委建议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的问题不作具体界定,以由有关单行法律作规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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