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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库车位归属有了“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3:11 深圳商报

  小区车库车位归属有了“说法”

  业主委员会能否提起诉讼暂未规定

  【据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记者邹声文田雨)小区的车库和车位到底归谁所有?正在进行第五次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有了新的“说法”。此外,对于“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

讼的主体”,草案则审慎地给出“暂不作规定”的答案。

  对小区的车库归属,草案四次审议稿曾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介绍,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除了车库,还有车位,建议对车位的归属也作出规定。据此,草案五次审议稿将这一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最新版本的物权法草案还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物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此外,近年来,随着居民依法维权意识的提高,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事情时有耳闻。那么,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的主体?胡康生说,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都要落在业主身上,目前许多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权利以暂不作规定为妥;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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