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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3:11 深圳商报

  【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记者田雨邹声文)一些人曾建议,物权法草案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五审的物权法草案仍然没有松开“口子”。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介绍,法律委经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反复研究认为:我国地少人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

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议以不作改动为宜。

  胡康生表示,建议对草案四次审议稿作如下修改、补充:

  一是草案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二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增加关于承包期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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