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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有利外资进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3:11 深圳商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记者吴晶周雷)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对“担保物权”的实现给予特别关注。此间专家指出,此举也意在为更多外资进入中国提供便利。

  草案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王欣新教授认为,审议中出现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担保物权”与职工债权何者应优先受偿的问题。“担保物权”指的是抵押权

等以物权担保的债权。通常法理认为,其债权人对设置抵押等担保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使是在企业破产之后。

  王欣新说,“外国企业十分关注我国的新破产法。如果担保物权都没有保障,公平清偿债权存在问题,外资进入我国的信心也将大受影响。”

  原破产法草案规定,负责破产企业清算的清算组主要由企业的有关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组成。出于对地方政府利益的考虑,清算组往往并不把破产企业财产卖给出价最高者,而是谁解决工人安置问题,就把企业“处理”给谁。这等于是地方政府用破产企业债权人的钱为政府买单。同时由政府官员兼职组成的清算组往往是无偿工作2,但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往往导致效率低下、还可能出现错误,造成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新草案规定:管理人将主要由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担任。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成立债权人委员会作为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常设机构对破产工作进行监督。

  “这一修改旨在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王欣新强调:“它完全抛弃了旧有的规则,是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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