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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 最高可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4:55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指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

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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