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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平与正义的探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5:04 大河网-河南日报

  佘祥林、胥敬祥、徐计彬等冤假错案的相继披露,使司法机关的办案能力、执法水平成为人们关注和议论的焦点。面对刑事诉讼中发生的冤假错案,人们不禁要问,冤假错案是如何产生的?能否用严格的规则或制度来防止出现冤假错案,从而实现司法机关维护公正与正义的宗旨?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郑州市检察院、郑州市公安局为保证刑事案件质量、维护公平正义,制定并已经执行旨在避免错案的《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若干规定》,这是一种可贵的探索。

  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我国法学理论界及司法界的探讨由来已久,目前还存在着诸多争议。如有人认为,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言词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绝对排除,而对非法的实物证据及以此为线索而取得的其他证据是否应被排除,应当适用利益权衡原则。即对于违法取证情节较轻而案情较重大的,该非法证据就可以被采用;相反,如果违法取证情节比较恶劣,而案情又较轻的,该非法证据就应当被排除使用。也有人认为,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采用非法手段而获取的证据,不论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都应当一律排除。

  话不说不清,理愈辩愈明。但是,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如果仅仅停留在理论争论上,没有人去大胆地进行实践探索,那么再好的理论对实践来说都是无用的,冤假错案就有可能在争论声中再度发生。郑州市检察院、郑州市公安局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可贵探索,其意义在于:构建非法证据排除法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刑事诉讼制度上的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公平正义,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司法机关的神圣职责。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以制度的形式制约国家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的滥用,充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干涉和侵犯。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制度价值正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和要求,它的推行将有利于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推动侦查工作的正确进行;有利于减少和遏制刑讯逼供与非法拘禁现象,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司法人员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从而避免因非法证据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⑤3

  □刘世炜吴长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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