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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民宅公司去留居民定契合社区自治理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5:51 新京报

  今年6月19日开始,北京市禁止民用住宅注册公司,这一规定引起了很大争议。禁止民宅商用当然有利于保障社区的安宁,但此举也同时提高了创业的门槛,影响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据报道,民宅禁商实施首日,就有超过70%的申请者被挡在了创业门外。而中小企业不仅是城市经济的活力所在,也是扩大就业的希望所在,如此情况下,民宅禁商的社会成本将是不菲的。

  那么,有没有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呢?

  北京市消协近日围绕已经存在“民宅公司”是否保留,召开了一次民宅禁商座谈会。我认为社区问题专家舒可心在会上提出的建议是可行的,那就是:民宅禁不禁商由这个小区的居民自己做决定(据昨日《新京报》)。

  我们知道,民宅商用的负面影响全都是针对小区居民的,这样一来,就具备了由居民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进行选择的前提。拿我居住的小区来说吧,这个小区中有好几家公司,但我发现这些公司并没什么扰民行为,相反,它们的职员和居民相处很友善,这些公司的存在也没引来人员混杂的来访,更没造成什么治安问题。

  对于一些公司扰民的问题,完全可以让公司与居民协商,进行约束,如果公司的扰民后果是在居民可以忍受的范围内,并且公司愿意给予居民一定的经济补偿,此外,公司也愿意多出一些物业费用,用于加强小区安保,那么双方达成一致,也应该允许让这些公司进小区。

  当然,对于那些严重扰民,或存在一些隐患如安全、火灾、污染、噪音等的公司,社区居民也可以经过讨论,拒绝它们的进入。

  可见,只要通过与小区居民的协商,“民宅公司”进小区的行为将得到有效规范,这种办法既保证了小区的安宁,也降低了大众创业的门槛,实现双赢。

  就民宅商用,我还进一步想到管理部门的角色问题。在社会、市场日益多元化的今天,行政管理应慎用一刀切,简单的一刀切往往会保护一大片也打击一大片。同时,要求管理部门制定出一个平衡所有多元化诉求的方案,例如,制定一个名单,规定哪些公司、哪种情况下可以进小区,哪些又不可以,显然不太可能。这种情况下,不如把问题的处理权交给公民自己,让公民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讨论、衡量、选择和决定,套用一句广告词,就是“我的权利我做主”。

  所谓社区自治,其核心的内容很简单,就是社区的归社区,政府的归政府。在牵涉公民切身权益的事务上,管理部门也不宜一概代替公民作出选择。在此前提下,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形成一种稳定的自发秩序。所以,我认为,不仅是民宅商用,在其他许多社区问题上,不妨多让社区居民自己做主,如外来人口问题、如无证商贩问题、如大排档等商户的扰民问题……如此方体现社区自治的应有之意。

  □韩涵(北京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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