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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法院建议处罚全国牙防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6:1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北京讯 (记者赵琳琳 通讯员石岩)记者昨日从北京市朝阳法院获悉,关于法学博士李刚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继7月14日当庭驳回原告李刚对卫生部的起诉后,已于近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国家认监委、卫生部对全国牙防组依法作出处理。

  北京市朝阳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法院在给全国认监委的司法建议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9条的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57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应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于全国牙防组作为非法人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开展认证活动,不符合我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建议国家认监委行使监管职能,对全国牙防组对外开展的认证活动进行审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作出处罚。

  据悉,北京市朝阳法院还给卫生部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法院认为,全国牙防组作为卫生部设立的非“法人”型专家咨询性组织,并不具有对外开展产品检测和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的权力,全国牙防组擅自接受乐天公司的委托对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进行认证并收取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威和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基于此,法院特别建议卫生部加强对全国牙防组业务活动的监管,对其违法认证行为展开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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