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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幼稚的商业贿赂问卷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6:15 大洋网-广州日报

  

一项幼稚的商业贿赂问卷调查
官员或公权机关受贿或索贿,其非法收益并非来自于交易本身的差价(合法交易利润),而是来自于影响交易或决定交易一方只能与指定方交易的“中介服务费”或叫“交易开道费”。这是一种非法行使权力所致的只供官员或公权机构独享的“边际利润”,性质上属于腐败收益,绝非红包、回扣、好处费之类可以搪塞。

  一项幼稚的问卷调查结果,从昨天起成为网民的热议话题,并夹带着对商业腐败的

齐声痛斥和炮轰。此项问卷调查针对治理商业贿赂的社会看法,结果有六成答题者表示信心不足。

  一上来就断言此项问卷调查幼稚,并非生性武断,且听在下分析一二:

  第一、样本选取不科学。有说服力因而具备科学“基质”的抽样调查,样本的选择是基础。也即,选取谁作为被调查对象务必准确锁定。商业贿赂究其定义,只能发生于商业交易过程,先不考虑样本大小对调查结果的影响,要使调查结论基本可信,样本必须全部锁定于市场内的直接交易者——企业、公司和商人。遗憾的是,此项调查锁定的对象首先是党校学员。其次,设定普通民众也不科学,尽管他们的日常生活离不开请客送礼,但却不同于市场交易。因而,普通民众也不是科学恰当的调查样本。不科学的样本设定,只能推导出不科学的“六成信心不足”。事实上,若把样本完全锁定于企业、公司和商人,“信心不足”的比例恐怕要比现有的六成高得多。

  第二、混淆商业贿赂与权钱交易界线。此项问卷调查有如下一段结论:“绝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政府官员在发放许可证、资格认证、执法监管和其他市场管理环节中的受贿现象很普遍或比较普遍。”用这段结论性文字证明商业贿赂之存在和盛行,属于典型的张冠李戴。对照《刑法》法条,官员在行使“监管、审批、规范、许可、处罚”等市场管制权力时所发生的受贿或索贿行为,其性质系职务犯罪,属典型的权力腐败,其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远大于市场交易过程发生的商业贿赂。

  何以如此?因为市场经济形态下,官员和公权机关都不构成市场法人地位。官员或公权机关的角色定位,只能是充当独立于市场交易之外的维持交易秩序的“裁判”,以及提供社会服务的“保姆”。现阶段权钱交易如此猖獗,不是因为官员和公权机构受商业行贿之污染,而在于官员和公权机构在经济社会转型中,自身角色错位越位,在社会领域不甘于只做“保姆”提供服务,在市场交易领域热衷于“裁判”和“运动员”一肩挑——犹如“变色龙”,哪种角色有利就扮演哪种角色。

  官员或公权机构受贿或索贿,其非法收益并非来自于交易本身的差价(合法交易利润),而是来自于影响交易或决定交易一方只能与指定方交易的“中介服务费”或叫“交易开道费”。这是一种非法行使权力所致的只供官员或公权机构独享的“边际利润”,性质上属于腐败收益,绝非红包、回扣、好处费之类可以搪塞。

  第三、防治措施本末倒置。此项问卷调查还得出举报、举报保护和奖励不足是“信心不足”的重要原因,由此主张从上述三个环节改进完善。我要说的是,打击商业贿赂,举报等环节包括施以严刑峻法固然必要,但终究局限于事后补救被动应对。观国外及我国香港地区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之后的做法,关键在于加快政治民主体制建设,以此限定官员和公权机构权限,并施以全方位监督,形成“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的经济社会运行格局。如是,不敢说权钱交易和商业贿赂定能绝迹,但至少会成为“小概率事件”。

  国际上把腐败分为不同层级。权力腐败是腐败之最高层级,是一切社会腐败的源头型腐败,又称“原生型腐败”。商业贿赂所导致的商业腐败则属于社会的“亚腐败”层级。不比欧美,仍比香港,商业贿赂存在的空间与经济的民(私)有化程度成反比。这也是为何绝大多数国家反腐败法律只反权钱交易,而对商业贿赂不作单独立法的重要原因。所见,要想遏制国内商业贿赂之蔓延,功夫要花在痛下决心推进政改上,而不是仅仅注重于查处打击搞“运动”。

  媒体评论员

  鲁宁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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