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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两员工获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6:1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深圳讯 (记者李少华 通讯员孟广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深圳金富丽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的无罪判决,改判被告单位金富丽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金富丽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该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戴某、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决金富丽公司赔偿被害单位深圳金凤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77万余元。

  金凤凰公司是深圳市龙岗区一家大型家具公司。2004年1月,该公司原采购部经理戴某、图纸设计员吴某“跳槽”到另一家家具生产企业金富丽公司。“跳槽”前,他们利用职务之便收集了大量金凤凰公司的文件,吴某还将私自下载窃取的金凤凰公司家具产品图纸用于金富丽公司的生产,其后,金富丽公司迅速组织生产、销售了大量与金凤凰公司产品风格、外观极为近似的家具,造成金凤凰公司巨额损失。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起诉金富丽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戴某、吴某。

  一审法院对本案作出无罪判决,深圳市检察院支持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二审开庭审理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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