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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他人产品照片建网站接订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6:1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林劲标)佛山某洁具公司的产品宣传画册,被其他网站宣称图片中的产品属于广州一家卫浴公司所有。佛山洁具公司遂以著作侵权为由,将广州某卫浴公司、网络技术公司以及取得这些图片的前员工黎某告上了法庭。

  昨日,禅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登报致歉并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共计5万元。

  案起:产品图片用于他人网站

  去年9月,佛山市歌纳洁具有限公司(下称歌纳公司)委托某摄影广告部设计制作产品宣传画册,并约定拍摄的产品照片著作权属歌纳公司所有。同年12月,歌纳公司的负责人偶然发现一网站未经歌纳公司许可,就采用了大量的歌纳公司产品照片,并以广州欧若拉卫浴有限公司(下称欧若拉公司)的名义对外展示。

  歌纳公司负责人认为欧若拉公司擅自复制、使用和传播其产品照片,已经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据此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该网站系佛山某网络公司应黎某要求注册和制作,域名注册所有人也是黎某。黎某于2004年下半年到2005年上半年在歌纳公司任业务员,离职后为欧若拉公司代销产品,网站上的产品图片是他在展览会上从歌纳公司处获得的。

  庭审:三被告均否认侵权行为

  庭审中,作为被告之一的欧若拉公司辩称黎某仅与其有业务联系并非公司员工,其行为并非公司的职务行为;该网站仅开通2个月也没有带来收益。第二被告佛山市某网络公司也辩称,其对黎某提供的照片是否侵权并不知情。

  第三被告黎某则辩称,其使用的产品图片系在展览会上从歌纳公司处获得,应视为后者同意其使用该照片;另外,该网站也没有给他带来实际收益。据此,黎某仅同意向原告道歉但拒绝赔偿。

  判决:有获益构成共同侵权

  禅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讼争照片系原告委托他人创作的摄影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艺术性,并通过约定依法享有对该照片的著作权,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

  被告黎某虽从原告处合法得到讼争照片,不能视为获得著作权。其未经原告许可,将讼争照片打上欧若拉公司英文名称水印并上传网站,构成了对原告保护作品完整性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存在主观故意,是实施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法院认为,黎某建设的网站上将歌纳公司所指控的侵权照片和广州欧若拉公司的产品照片大量混同,两者域名又极为相近容易使公众混淆。另外,通过网络搜索,给被告欧若拉公司带来一定的利益。法院认定欧若拉公司和黎某的侵权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法院同时认为被告网络公司存在审查不严的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黎某和广州欧若拉卫浴有限公司于三日内停止对原告佛山市歌纳洁具有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产品相片的侵权;于30日内在报刊刊登致歉声明一次并连带赔偿原告损失47000元;被告佛山某网络技术公司对停止侵权负有协助义务,并于30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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