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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111.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7:20 红网-长沙晚报

  本报讯(周和平 石祯专 刘春兰)穿梭在长沙城区的漂亮公交车身广告后面,谁也没想到牵涉到一场索赔超百万元的民事案件。昨日下午,雨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公交车身广告违约索赔案,原告长沙市丰庆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庆广告公司”)诉讼请求中,向第一被告长沙市公交广告公司索赔111.6万元,并诉求第二被告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巴士公交公司”)、第三被告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龙骧公司”)对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了解,2004年4月1日,丰庆广告公司与市公交广告公司签订车身媒体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约定市公交广告公司提供60台公交整车广告媒体,丰庆广告公司独家租赁该公交整车广告媒体制作发布广告,租赁期限为两年,租赁费两年共计111.6万元。为此,合同还约定如在租赁期单方面终止合同,作为违约方应以此合同额的一倍向对方作出赔偿。

  因市公交总公司实施资产重组和产权转让,2005年2月,公交总公司将市公交广告公司租予丰庆广告公司60台公交车的产权,按照有关原则,分别转让给了湖南巴士公司、湖南龙骧公司。产权转让后,两公司仍继续履行了之前的车身媒体承包经营合同,但从今年开始,两公司却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在昨天下午的庭审中,双方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书面证据,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第一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因该承担违约责任,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应承担连带责任。而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则认为,他们不是直接与公交总公司签订车辆产权转让合同,不应该承担违约连带责任。考虑到案情比较复杂,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作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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