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偿顺序重新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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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7:23 大众网-大众日报 |
职工工资等列为第一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了,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等怎么偿还?在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中,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将被列为第一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草案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在本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中优先于该条规定的担保权人受偿。 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属于破产法公布前所欠的,在破产人有担保的财产中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这是企业破产法(草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对草案审议结果所作的报告中解释说,提出这一方案的主要考虑是,对破产法公布前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费用,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措施较为彻底地解决是必要的。由于这部分历史欠账已是一个定量,其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可能带来的风险基本上是可预期、可控制的。 她进一步表示,对破产法公布后新形成拖欠的问题,应当积极研究治本之策,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等来加以解决,不宜在破产法中规定这部分拖欠也在有担保的债权前优先受偿。 规范金融机构破产事宜 企业破产法草案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 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所谓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此外,该条款还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此前,《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6年12月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文只有六章43条,并没有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相应具体规定。 (综合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