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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导主任一拉小学生骨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8:22 南京晨报

  晨报讯6岁的一年级学生在课间玩土,教导主任竟粗暴制止,不慎将学生拉倒在地造成骨折。

  2005年1月20日下午课间休息时,小恒和同学一起在学校花园里撒土玩。这时学校教导处副主任蒋某路过花园,边喝止边上前拉住小恒。在蒋某将小恒拉扯出花园的过程中,小恒摔倒在地造成骨折。

  事后,教育办于2005年1月30日作出决定:停止蒋某教导处副主任职务,责令检查,并开始执行停薪。但各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小恒父亲为此到派出所报案,称儿子被老师蒋某踢伤。经徐州市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小恒的损伤构成轻伤。

  庭审中,小恒父母称在小恒住院期间,他们夫妻忙前忙后,一直伺候儿子无法去挣钱,给家庭造成很大的负担。因此,除了要求蒋某和学校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外,还需要蒋某、学校各赔偿精神抚慰金4000元、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恒作为在校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其应当负有法律所赋予的更加严格、周到的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蒋某作为教导处副主任,可以对小恒的行为进行制止,但方法过于简单粗暴,致使小恒骨折。对此,蒋某应负全部责任。同时,根据教育部规定,蒋某是在工作时间履行对学生的管理职责,其行为属职务行为,故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学校负担。因此判决学校赔偿各项费用12538.44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作者:徐法朱晓燕/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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