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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对全国牙防组依法查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8:39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22日讯 记者李松 见习记者范玲莉 通讯员石岩 因暴露出我国认证认可行为亟待规范的现状而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法学博士李刚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继7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当庭驳回原告李刚对卫生部的起诉后,该院于近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全国牙防组对外开展的认证活动进行审查,并对违法认证行为展开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朝阳区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院在给国家认监委的司法建议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9条的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57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应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全国牙防组作为非法人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开展认证活动并不符合我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

  建议还指出,为规范认证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建议该会国家认监委行使监管职能,对全国牙防组对外开展的认证活动进行审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等处理决定。

  在发送给卫生部的司法建议中,朝阳区法院指出,经审查确认,全国牙防组与原告李刚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作为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产品的消费者之一,以其民事合法权益被侵犯为由要求卫生部作为共同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故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对卫生部的起诉。但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法院发现全国牙防组作为卫生部设立的非法人型专家咨询性组织,并不具有对外开展产品检测和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的权力。其擅自接受乐天公司的委托对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进行认证并收取费用,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威和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基于此,特建议卫生部加强对全国牙防组业务活动的监管,对其违法认证行为展开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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