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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传”的处置急需法律的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8:39 法制日报

  □独家视角·我看治谣①

  刘瑜

  编者按:今年以来,我国接连出现了多起影响较大的“谣传”事件,给社会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了较大的损失。那么,究竟怎样才能有效应对和化解各种“谣传”呢?我们希望

大家对此问题能够有所关注,并及时把您的想法反馈给我们。

  据海南省农业厅、西瓜协会等部门初步统计,始于7月19日的广州“西瓜注水”谣言,给海南瓜农带来的损失约为3000万元(8月21日《中国青年报》)。

  今年以来,我国已出现了多起影响较大的“谣传”事件,如安徽、河南等地出现的“西瓜注水”、“艾滋西瓜”的谣传,如近日发生的河北蔚县隐瞒矿难死亡人数的“谣传”。而“谣传”不仅容易造成地方社会秩序的混乱,而且也容易使人民群众的利益蒙受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鉴于“谣传”已成为一种极大的社会危害,我们有必要予以重视,并从法律上规范对“谣传”的处置,实现趋利避害。具体做法应有:

  一要对“谣传”中的“民声”建立畅通的法律“谏言”渠道。应该看到,有些“谣传”本身就是一种来自于民间的“民声”,它的出现与我们个别政府的“懒政”、“不作为”不无关系。如2000年广西南丹发生的锡矿特大透水事故,还有今年发生的山西左云县新井煤矿事故,就是典型的事例。古语道:“解铃还需系铃人”,既然“谣传”是由民间传出,那我们为何不能在民间为人民开设一条畅通的言路呢?使“谣传”成为“谏言”,从渠道上予以规范,发挥出其有利的作用。

  二要完善对“谣言”的法律处置罪种,给予其更为有力的严惩。目前对于“谣言”罪的惩处,只是在刑法中设置了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罪名,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在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方面,尚无罪名设置,存在法律处置的盲区。而一般而言,民间“谣言”传播的结果,受伤的总是人民群众,故对于尚未构成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但已造成公众利益或公共安全受损的“谣言”,我们应设置相应的罪名,对造谣者及传播谣言的人员不仅要给予刑事处罚,还要追究其民事赔偿,增强处置的法律威慑力,使其不敢制造和散布“谣言”,危害公众。

  三要把“谣传”纳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范畴内,明确其应对处置的速度及政府部门的职责。在今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谣传”是一种突发公共事件,没有把其纳入到应急处置的范围内,故容易造成部分政府机构轻视了“谣传”的危害,反应速度也较为“缓慢”,再加上辟谣职责不清,从而容易致使民众的利益蒙受了一定的损失。由此笔者建议在即将制订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应把“谣传”纳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范畴内,明确政府部门的应对处置的速度及职责,从而使政府部门不敢再“缺位”,即避免再出现什么事都要等到地方首长关注,才能得以解决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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