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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高缩水,标准不明法官也为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8:50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验房时发现新房的层高比合同约定的少了2.6厘米,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必须整改直到业主满意为止。在拖了大半年后,业主以开发商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院,索赔近8万元。

  2004年11月11日,李亮(化名)花70万余元买了一套商品房。去年11月,他验房时发现“房屋的层高严重缩水,比合同约定的2.9米足足矮了2.6厘米,而且房屋的尺寸还存

在大小头的问题”。李亮要求开发商整改并按照合同约定交房,但今年3月他又去看房,状况依旧。

  李亮认为,开发商的房屋存在问题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理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针对层高存在缩水的问题,李亮认为,房屋的层高允许的误差为正负1厘米,而自己的房子误差却为2.6厘米,构成违约。开发商则认为,即便少了2.6厘米,也在国家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和交付。

  层高的标准误差范围到底是多少?承办法官特意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国家并没有就层高误差作出专门规定,所谓的正负1厘米也只是行业内部流传的一种说法。李亮当初签订的购房合同对于层高缩水,合同上只约定“整改,直到业主满意为止”。

  法官表示,由于目前层高的误差范围还是空白点,这些都令法官在审案中觉得很为难。

  据悉,此案仍在审理中。秦行徐红霞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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