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上市公司试水股权激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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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9:19 南方日报 |
国有上市公司试水股权激励 有人担心条件严苛失去激励本意,但更多人认为将对900多家国企产生激励效应 经过反复讨论、多方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即将由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发布。《试行办法》显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将比其他上市公司更为严格,相关高管股权激励收益水平将控制在总薪酬收入的30%以内。激励条件“严苛” 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相比,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明显更为严苛。 条件一:监事、独董不在激励之列。《试行办法》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时公司薪酬委员会应全部由外部董事构成。《试行办法》明确,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暂不纳入股权激励计划。而证监会此前只规定,独立董事不在激励范围之列。 条件二:控制在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对激励幅度,《试行办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薪酬总水平的30%以内,而证监会只要求对单个对象的股权激励不超过总股本的1%。 条件三:股价授予价格与股价挂钩。针对少数公司向激励对象低价甚至无偿授予的情况,《试行办法》规定,股权授予价格应不低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的收盘价或前30个交易日内标的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激励对象已经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如果业绩考核不达标,该部分激励将被取消。 条件四:严格限定股票来源。对于大股东提供激励股票来源的做法,《试行办法》予以禁止,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所需标的股票来源,可以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回购本公司股份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确定,不得由单一国有股股东支付或无偿量化国有股权。 过于严苛失去激励本意? 《试行方法》的内容低于之前的市场预期,也引起了市场的热烈争论。 有分析人士表示,“提高激励的成本方向是对的,但如果过于严苛的话,将失去激励的本来意义,这份方案有鸡肋的味道”。 国有上市公司不少是周期性行业,即使公司业绩有较大提升,但二级市场股价的表现未必理想。特别是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获得限制性股票激励的成本将大大提高,激励对象只有努力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在业绩支撑下保持股价的稳步上扬,才能从市值增长中分享股权激励的喜悦。否则,不但不能获得预期收益,甚至还有可能承担股价下跌的风险。 将对900多家上市公司发生激励效应 但更多的市场人士对《试行办法》给予了较高评价。 “尽管从方案看,激励的条件要求很高,但有总比没有好,这标志着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的激励迈出了最关键的一步”,东莞证券研发中心主任李大霄表示,目前二级市场中国有股占主流,激励方案出台将对900多家上市公司发生效力,这绝对是个大利好。 他认为,虽然有30%的比例限制,但是目前一些大型国企如宝钢、中石化等高管的薪酬水平已经不低,30%的激励水平也并不低。对于高管和公司核心人员来说,个人的收入同公司业绩的提升可以直接挂钩,高管对企业的贡献可以从物质上体现,之前频频发生的“59岁现象”将会大大抑制。 仍有较大完善空间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为何如此谨慎,远远没有民营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灵活呢?金元证券分析师冉兰认为,这份《试行办法》是对针对全国范围内,对于政策的制定方国资委而言,出发点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以必然会非常谨慎。 由于是《试行办法》,在操作过程中还有继续修订的可能。“由奢入俭难”,李大霄预测,之所以将激励收益先限定在总薪酬30%这样低的水平,也为未来提高这个比例留出了较大的空间。 《试行办法》在具体实施中,也有不少细节需要完善。例如,虽然限定了股权激励收益水平不应超过个人薪酬的30%,但高管行权时如果公司股价表现大大高于预期,到时产生的超额收益将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有待细化规定。 本报记者贾肖明实习生张献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