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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颁布贯彻国务院《决定》的意见要求 把环保放在优化经济发展战略位置   积极推行规划和政策环评 做不到增产减污或增产不增污的项目不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9:38 中国环境报

  (记者赵关良)

  本报讯上海市政府近日颁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见本报今日三版),强调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推进环境保护,推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政府明确提出,要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化经济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的战略位置全面推进。

  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和上海市“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意见”明确提出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指标,其中包括: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15%,控制在25.9万吨左右;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26%,控制在38万吨以内;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环保重点监管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率达到95%;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稳定在85%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

  为此,“意见”要求,要按照在全面推进中重治本、在综合治理中重机制、在资金投入上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强化从源头上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

  “意见”强调,要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通过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加强污染物排放总量动态管理,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跟踪监控,确保完成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没有获得排放总量指标的项目不予审批。统计部门要把污染物排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计体系。

  “意见”提出,必须坚持走科学发展和新型工业化道路。要积极推行规划和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区域开发、工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资源利用等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相关政策开展环境影响论证,从决策源头预防污染;实施区域优化开发,加快中心城区和郊区新城产业结构调整,加快郊区城镇和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加快工业园区产业升级改造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要进一步明确项目环境准入要求,严把项目审批关。对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工业园区,在招商和环评审批时必须严格把关,禁止引进新建项目。对未获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或者能耗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无法做到增产减污或增产不增污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环评文件,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施工建设。

  “意见”强调,完善环境法治、加强政策引导、强化全社会环保责任是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保证。要重点完善街道、乡镇一级的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强化政府监管职能;增强企业环保责任,构建企业环保诚信体系。同时,将环境保护纳入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据了解,“十一五”期间上海要确保完成的环保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建成生态型城市框架体系。环境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城市发展更和谐;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城市环境更安全;环境监管体系不断完善,城市管理更科学;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活更美好。

  编后上海市政府颁布的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意见,将未来城市发展定位在生态型城市上。一个具有悠久商贸历史的城市要迈向生态型城市,既体现出城市决策者的勇气,也体现出他们对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深思熟虑和追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战略思想。上海市政府在“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把环境保护放在优化经济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的战略位置全面推进。在经济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把环境保护作为“调节器”、“控制闸”,强调完善法治、经济和技术手段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实际,制定了较高的环境保护目标,体现出发达城市的鲜明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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