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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产私产“平等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11:10 信息时报

  新华社北京8月22日电 今天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第五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表示,制定物权法,既要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也要体现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

  业主委员会能否成为诉讼主体暂不规定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都要落在业主身上,目前许多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权利以暂不作规定为妥;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删去。

  小区车库车位归谁所有要区别对待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车位的问题应当规定,但车位有的是规划内的,有的是占用闲置土地的,有的是占用道路的,应当区别对待。据此,草案五次审议稿将这一款修改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最新版本的物权法草案还明确,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物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转让时机不成熟

  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等部分对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限制收回承包地、维护农民享有依法流转承包地的权利、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标准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但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能否放开,存在不同意见。

  胡康生表示,法律委经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反复研究认为:我国地少人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本生产生活保障。从全国范围看,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应通过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来解决。草案有关规定与宪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同中央有关方针政策也是一致的,建议以不作改动为宜。

  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

  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并同时规定,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有人认为,有些地方政府滥用征收权力、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应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有人认为,现实生活中因征收土地侵害群众利益,主要还不是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而是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

  法律委反复研究认为,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而且,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也难以对各种公共利益作出统一规定。在物权法草案立法论证会上,多数专家也认为物权法难以对公共利益作出具体规定。

  据此,法律委建议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的问题不作具体界定,以由有关单行法律作规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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