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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草案二次审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11:10 信息时报

  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48小时

  反洗钱法草案已是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原先草案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对有可能转移至境外的资金,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于七日内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移送的,应即解除冻结;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在接到不予立案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

解除冻结。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可疑交易活动,“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这次提请审议的草案明确规定:“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取消监测涉案公职人员账户的规定

  为充分利用反洗钱机制反腐败,反洗钱法草案特别规定,应当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

  但是,针对这一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行政监察法已经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在调查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可以依法查询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刑事诉讼法也已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草案在上述法律规定之外,增加规定对被调查人员的资金往来进行监测,涉及被调查者本人和与其有资金往来的所有单位和人员,范围相当广泛,这样规定是否恰当,需要慎重。

  中国人民银行还提出,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协助查询存款、汇款,但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所有资金往来都进行监测,实践中很难操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涉案公职人员账户的查询,可以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在现有法律手段之外,是否需要增加新的措施,宜在修改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时通盘研究论证,本法以不作规定为妥。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规定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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