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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11:20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问:失业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如何补偿?

  答:符合享受条件的失业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偿,补偿定额标准与在职生育职工相同。具体按下列办法办理补偿手续。

  1.由所在社区的社会保障与救助机构或其本人向所在地的社保机构申领《生育医疗

证》;2.生育医疗终结后,由所在社区的社会保障与救助机构或其本人向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结算;3.办理手续时,除提供与在职职工相同的资料外,还需提供《职工失业登记证》。

  问: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如何享受相应待遇?

  答: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宁波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问:职工在外地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如何办理就医和结算手续?

  答:生育女职工因工作等原因确需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应由用人单位持生育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地就医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等,向社保机构提出外地就医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在外地医疗机构(限公立医院)就医。

  生育职工在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产假期满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终结后30日内,由用人单位经办人持本人和生育女职工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用单据等,到社保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手续。

  (实习生朱晨英记者朱志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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