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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破案奖金该给谁,这是个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11:53 南方网
  南方网 许 斌

  大快人心事,杀人嫌疑犯邱兴华落网了。陕西省安康市委、市政府于22日下午举行了隆重的表彰大会,这是应该的。邱兴华落网,意味着套在当地民众头上的一顶紧箍被摘了下来,意味着一次侦破行动的圆满结束,对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并给予物资奖励是应该的。必须明了,表彰破案并不代表不为发案痛心,并不代表不会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类似悲剧重演,发案归发案,破案后表彰归破案后表彰,一码归一码,这是密不可分却在一定程度上相互独立的两桩事。

  颁奖本身的合理性同样代表不了具体颁奖行为的无可争议。看看谁得了奖:安康市公安局,汉阴县委、县政府,石泉县委、县政府等9个单位部门获表彰奖励。同时,安康市公安局局长秦康健、政委张绳清、副局长张明以及汉阴县公安局局长邱祖满等67人,获安康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华商报》)

  疑问是:个人获奖是应该的,部门乃至地方政府可以获奖吗?

  只从整体上讨论个人获奖的适当与否(也只能从整体上讨论),因为报道中没有列出67位受奖人的全部姓名与受奖原因。个人当然应该获奖,即便是职责所系的公安人员亦然。因为一起案件的侦破,很大程度上是偶然事件,参与、协助侦破工作者个人的智慧、忠勇往往是偶然变必然的决定因素,其中失去一环半扣,可能案子就破不了了。无论人家是否职责所系,劳绩都是必须承认的,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就是承认的主要方式,正如一名工人因为勤勉工作并作出特别贡献受到企业的特别奖励,能因为勤勉工作是工人的份内职责就取消奖励吗?

  部门与地方政府凭什么获奖呢?突发性事件以后,部门与地方政府只是按程序做事而己,虽然总体而言,没有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参与,侦破工作甚至不可能开始,但部门与地方政府怎么可能不参与呢?有法律,有典章制度规定部门与政府遭遇到此类事故时必须怎样做,一定只能怎样做,否则就是渎职,也就是说,部门与地方政府参与是即定程序,是一种必然,同样的比喻,相当于企业工人按时上班,企业可能因为工人按时上班给予特别奖励吗?

  个人可以获奖,因为在这一具体案件中,个人因素是决定案件能否侦破成功的主要原因;部门与政府不可以获奖,因为部门与政府的工作是程序化的,只是为个人破案提供必要条件而己,所谓论功授奖,奖只能予以有大功者,所以获奖的只能是个人。

  所以,安康市的这次表彰授奖,表彰授奖行为是不错的,但表彰授奖的对象有待商榷,得奖的只应该是个人,而不应包括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与地方政府之所以包括在内,恐怕很大程度上源于一种惯性思维:过于强调集体的力量、集体的领导,而忽略了个人的主观能动性。(编辑: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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