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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收取安置户封阳台费 聚豪房地产遭连环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14:38 青岛新闻网

  七年前,开发商、拆迁人对一名安置户称,该房屋原设计阳台不是封闭的,但在建设过程中,考虑到统一美化,就由开发商统一出资封闭了阳台,只收取1000元的费用……两年前,物价部门查实,该房屋设计阳

  台系封闭式,开发商收取1000元阳台封闭费的收费行为违法。之后,该安置户将开发商、拆迁人同时告上法庭。近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返还阳台封闭费纠纷案件作出一

审判决:被告青岛聚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郑某阳台封闭费1000元,并偿付其利息损失。被告青岛市市北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千元阳台封闭费

  据了解,市民郑某的丈夫傅某系原辽宁路二期旧城改造工程被拆迁人,青岛市市北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为城建公司)为拆迁人,青岛聚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系开发商(以下简称为聚豪公司)。1998年12月28日,聚豪公司收取了傅某阳台封闭费1000元。1999年初,傅某回迁安置于本市临淄路2号E楼的一处房屋。同年10月19日,傅某去世。2004年4月8日,市北区物价局查实,该房屋设计阳台系封闭式,并认定聚豪公司收取1000元阳台封闭费的收费行为违法。

  2006年4月7日,郑某以“按照工程设计及验收,阳台为封闭式,但城建公司、聚豪公司非法收取其所谓阳台封闭费,并以聚豪公司的名义出具了收据,后经多次索要未果……”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其阳台封闭费1000元并支付占用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利息损失。

  同类案件:被告一审二审以败诉告终

  庭审中,郑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声明书》,其内容为:郑某的五个子女均表示放弃继承阳台封闭费的权利,由郑某继承阳台封闭费。对此,第一被告城建公司未作答辩,经查:2005年12月,城建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第二被告聚豪公司辩称,辽宁路二期拆迁安置用房每层12户,其中只有4户带阳台,8户没有阳台,阳台封闭后,形成了可以使用的空间,但阳台的面积不算在房屋面积中,为了体现公平的原则,凡是选择带阳台的安置户,该公司决定收取1000元的安置费,这是一个很公正和公开的过程。此外,郑某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另悉,市北区人民法院曾审理的一起案件,原告门某也系原辽宁路二期旧城改造工程的被拆迁人,两被告即城建公司、聚豪公司,也系返还阳台封闭费纠纷。2004年11月,法院审理该案后作出一审判决:聚豪公司返还阳台封闭费100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城建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城建公司、聚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3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被告收费无依据应该返还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聚豪公司称收取被拆迁人1000元的阳台封闭费,是为了体现对全部安置住户的公平,但并无法律依据,也没有与被拆迁人之间协商一致的约定,而本案所安置的房屋阳台系已呈封闭状态,并非安置后进行的封闭,且聚豪公司收取的阳台封闭费已被市北区物价局认定为违法行为,因此聚豪公司应返还收取阳台封闭费1000元。此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至注销前,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在,以其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城建公司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仍应视为存在。而在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同类案件中,聚豪公司系代城建公司收取1000元阳台封闭费,因此城建公司应与聚豪公司承担本案的连带清偿责任。因郑某的丈夫傅某已去世,郑某与傅某之子女均表示放弃对阳台封闭费的继承权,因此继承人郑某有作为原告起诉、主张权利的主体资格。市北区物价局于2004年4月8日作出收费违法的认定,可以说明郑某就此已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因此诉讼时效中断,而且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判决对此亦作出认定,城建公司、聚豪公司亦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上述生效的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综上,对郑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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