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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赞成成立“反扒联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15:12 南方网
  东方网 苏应奎

  据8月21日《劳动报》报道:最近,申城一些市民通过网上联系,自发联合组成上海首个“反扒联盟”,自愿上街抓小偷。他们的行为,是单纯的见义勇为,还是也存在着违法的可能?包括法律、社会(学)专家,对比表示出了自己的担忧。

  感谢《劳动报》的记者,把这个涉法的社会话题,端到在报纸版面上,让民众有可

以一议的机会。通读报道全文,本人和一些法律、社会学家的心情或态度一样:深感担忧。

  担忧之一,是成立此类“联盟”的合法性。据报道,这个“反扒联盟”已成立一个月了,从最初的几个人发展到了目前的近百人,并且每天还不断有新成员加入。且已“行动三次,抓了三人。”组成“联盟”的起因,据说是,“有人在网上看到了外地有这样的民间团体,就也想在上海发起这样的社团组织。”不清楚外地的这种“民间团体”是怎么回事。但基本常识告诉我,社团是须经注册登记的,未经注册登记或违反社团登记管理规定,是不可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

  担忧之二,是已见潜在的违法隐患。例如据说为了“防身”、“以暴制暴”,“联盟”有人通过不同渠道,为队员配备了“威力可畏”的甩棍等属国家管制的武器,以及仿真军刀和手铐,有的甚至还擅自购买了假冒的公安证件。……。这哪里是在“见义勇为”,简直是全付武装的“二警察”了。如果实施过程中行为不当,肯定违法无疑。而谁又能保证,他们此时不滥用暴力,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例如小偷的人身权)。更不用说一旦被坏人利用,后果更不堪设想。同时,就执法层面上说,任何普通公民都不具备这种权力。

  担忧之三,是潜在的自身风险。面对小偷,更不用说面对罪犯,普通民众势单力薄,又无执法之权,其风险成本太高。记得广州火车站等地,就发生过不止一次类似行动的“血的教训”,当引以为戒。

  “联盟”的本意也许可以理解,但不值得提倡。其成员反扒的勇气可嘉,但不赞成用这种方式。小偷行窃或小偷猖獗令人痛恨,但这应该是属于治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整治)的事。就普通民众而言,他的责职只在于“配合”。如果用法律规定的语言表述,应该是:“当公民看到有人行窃实施犯罪时,有权利、有义务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仅此而已。(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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