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收费标准出台引起多方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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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17:30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
本报讯记者曾漫路、实习生江佳宜报道:国家版权局出台公示卡拉OK收费标准引起了城市民的多方关注,记者采访中获悉,目前汕头的KTV经营者对此反应相当谨慎,对于接下来是否引发收费调整并未作出明确答复,而消费者对于最终是否会为版权收费掏腰包则表示了担心。 经营者还未做出调价,“一刀切”不公平 欢乐迪管理者黄先生说,他一直在关注收取版权费这件事,但是目前还没有接到通知,因此未做出调整包房价格等相关动作。每天每间包房收费12元的标准,无疑会增加经营者的压力,接下来他将和汕头其他几家大型的KTV经营者共同商议,究竟这个收费是该由经营者全部承担还是和消费者共同承担,希望和业内人士商讨后才做出决定。黄先生认为,标准最终出台,经营者就必须执行。 金庄娱乐城负责人刘先生表示,每天每间包房收费,一个月算下来成本是相当大的,无疑会增加经营者的压力。 宝丽金有关负责人说,现在汕头的KTV和卡拉OK厅有数百家之多,竞争相当激烈。各个商家因为所处地段、经营季节、时间段的不同,经营状况好坏会有差别,如果国家收费“一刀切”,对于经营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消费者支持维护版权,担心经营者转嫁收费 国家版权局的收费一出台,许多消费者第一反应就是担心经营者会把歌曲版权费转移到他们身上。但是他们对国家维护知识产权的做法还是表示了理解。 大学生小陈说,如果这笔费用不是很高,那他还是可以接受的。他认为收取歌曲版权费,维护经济秩序是件好事。 在机关单位上班的李小姐表示,收取歌曲版权是对歌星、唱片公司劳动的肯定,但如果经营者把歌曲版权费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对消费者会造成压力。她认为收费应控制在消费者能接受的范围。 律师消费者为版权费“买单”无可厚非 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蔡翀主任律师指出,国家版权局公布向卡拉OK厅收取版权使用费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使用者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酬金;2004年12月出台的“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行为,便于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使用者使用作品。条例规定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对于该收费标准的出台公示,蔡律师指出,收费标准明确的是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对卡拉OK厅收取版权使用费用,二是这个收费标准必须与使用人协商收费。此次公布的“每间包房每天12元”的收费标准是收费的上限,在实际收费过程中,还可根据不同地区的差异,以及同一地区不同规模的经营对象适当调整。 蔡律师个人认为,经营者只是间接的使用者,而消费者才是最终的使用者,因此如果由消费者来支付版权使用费也是无可厚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