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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坑”摔成植物人索赔169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0:58 华夏时报

  受害者母亲庭上怒指建筑公司代理人:还我女儿

  本报记者陈宇航通讯员王悦报道今年48岁的隋女士在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头部撞在刚挖开的路基上,医院诊断为持续性植物状态。隋女士家人将道路施工公司告上法庭。

  隋女士的家人认为,负责工程施工的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在工地设置明显

警示标志,是造成隋女士人身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建筑公司在事发后仅垫付了前期医疗费用,之后却不闻不问了。

  由于隋女士目前仍处于植物人状态,她近70岁高龄的老母亲作为她的监护人代为提起了诉讼,向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69万余元的赔偿。昨天上午9点,丰台法院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被告建筑公司表示:“2005年11月30日下午,工地进行现场断路围护措施,建筑公司在北侧辅路迎车方向100米处放置‘前方施工’、‘车辆慢行’等提示性交通导行设施。”被告的代理人说,12月1日凌晨5时许,隋女士不按导行标志行驶,车速极快,掉入坑槽,导致重伤。事故发生后,因隋女士的家属无力支付抢救费用,建筑公司先后垫付了治疗费21万余元。

  本案将择日再审。在庭审中,隋女士的母亲一直在不停哭泣,在法官宣布休庭后,她站起身激动地指着建筑公司的代理人说:“你们还我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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