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发生突发事件先救未成年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2:23 大江网-江西日报

  综合新华社消息“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作出上述规定。

  专家认为,这一规定是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中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未成年人优先的基本含义是,对他们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草案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此外,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特点,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和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涉嫌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社会团体,就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材料在处理案件时参考。

  针对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沉溺于网吧不能自拔,并由此引发诸多犯罪问题的现实状况,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营业性网吧应禁止未成年人入内。

  草案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法律法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草案同时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向未成年人售烟酒将受处罚

  商店可以随意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状况有望得到改变,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草案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

  草案同时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

  老师辱骂学生将受到惩处

  根据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学校老师若针对未成年人说出侮辱性语言,将会受到惩处。

  草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学校的教职工若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享有五项权利

  针对现行法律未对未成年人享有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的状况,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

  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

  而参与权则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参与权,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考虑到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重要性,草案把这一权利从发展权中单列了出来。”祝铭山说。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失去监护和暂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实际困难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