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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保障公民私产恒定不应回避地产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2:54 东方早报

  物权法这一备受关注的法律草案于前日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进入五读程序的草案修改稿坚持了第四稿中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保护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合法权益”。不少媒体据此分析认为,中国人的私有财产在几经修改的法律草案中取得与公有财产平等的地位,由此结束了先“公”后“私”还是先“私”后“公”的争议。

  如果与日趋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相联系,并正视立法博弈日益深化的现实,我们仍应对“公”产“私”产的保护孰先孰后是否“结束”保留几分怀疑。仅就媒体公开的几处变化而言,第五稿并未给人多少惊喜。公、私财产“平等保护”虽然成为这部显然属于“私法”领域的法律草案所要坚持的原则,但这一原则能否在整个法律文本中得到协调一致的贯彻,还需察看具体条款。由已知的信息分析,让“私产”成为“恒产”、进而实现“有恒产者有恒心”立法要旨并不令人乐观。

  以众所关注的房产“70年大限”为例,我们知道,在现行土地制度下,我们的房产所依附的土地被设置了最长70年的期限,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的续期必须重新批准,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否则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建筑物,都会被政府无偿收回。试想想,我们花了大半辈子的积蓄所买下的那套私宅,即便手中拿到了精美的房产证,也不代表于此不动产上获得了永久的“物权”———我们拥有的只是房屋的产权和附年限的土地使用权。

  民众关心审议中的物权法,并对这一宣示要实现“恒产”的法律赋予了诸多期待,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关注私有房产的命运。而正在审议中的草案实质上只是重复了《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私人在购得房产70年后,可通过向国家交纳土地转让金而继续使用。”至于交多少、怎么交、交了也得不到使用权如何寻求救济等等具体程序,草案依然语焉不详。或许立法机关的这一办法是囿于现行体制的务实之举,但一味的“拖”显然并非解决之道。在“交纳土地转让金”的具体程序、费用及救济方式等制度设置之外,“公共利益”的界定等核心议题也依然留白。这也意味着,即便在“70年大限”之内,我们的私有房产也未必牢固可靠。因为在现实体制之下,作为公权力机关介入公民的土地使用权的合法理由便是“公共利益”。问题的核心正在于,什么是“公共利益”?现实中屡屡发生的以“拆迁”为名公然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大多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一些地方把经济开发区的建设、招商引资项目甚至房地产开发和商业性的城市改造都当成了“公共利益”。当“公共利益”在事实上成了政府可以任意装扮的“孩子脸”时,公民的财产权保护便只能毫无选择地依赖当地官员的道德情操,而非现有的法律制度。

  国外法律也大多规定国家征用土地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对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多数在法律上予以明确限制。如日本的《土地征用法》就规定,凡因国防、公益、公立学校、铁路、电信、水利、灾害防治等方可征用土地,其征收程序也十分细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昨日对媒体称:“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对这一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由有关单行法作出规定为宜。”言下之意,显然是想借鉴日本的立法模式,把“公共利益”这道难题交给未来的《土地征用法》来解答。

  在立法技术上,这样的安排并不难理解。只是,房屋产权人能否公平、公正、合理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以及公民能否享有法律上的利器作为自有物权的保障,已是当务之急。对于中国这个传统的农业国家而言,不动产是最根本的物权这一特征更加明显。不动产是一切私有财产的起点,若不动产无法“恒远”,公众也难有“恒心”。物权法应当解决它能够解决的问题,同时,物权法所留下的法律缺口和体制障碍,也应尽可能快地提上立法日程。

早报特约评论员 王琳 任大刚 刘景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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