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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蚊剂时效不得少于4小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3:00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诸达鹤报道昨天,市质监局发布了上海强制性地方标准《驱避剂卫生安全要求》,明确规定“蚊不叮”之类的驱蚊剂,须在标志和标签上标注“有效保护时间”,并规定驱蚊时效“不得少于4小时”。

  新出台的驱避剂标准,突出了消费者使用的安全性,规定驱避剂原料不得使用化学致癌物和采用具有遗传毒性的物质。在有效成分含量上,必须达到企业标准或产品标识明示

量;在有效保护时间上,不得少于4小时。标准还规定,眼刺激指数应小于30,这对人体来说属于不明显的弱刺激,而当眼刺激指数在大于5且小于30时,必须在说明书和标签上标注刺激性的相应警示说明。

  标准规定在驱避剂标志和标签上,必须注明产品的名称、标准编号、使用说明书、生产日期、厂名、厂址、邮编、电话、有效成分名称、含量、保质期、有效保护时间、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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