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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外专利每件最高奖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3:10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8月23日讯(记者 赵英明)省财政厅通报,该厅会同有关部门日前制定《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规定向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申请阶段和获授权后,每件每个国家(地区)最高可获3万元资助;内地发明专利(申请)每件最高可获3000元资助。

  《办法》规定,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主要资助内地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

利的申请、内地职务发明专利的维护以及向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在专利管理方面,主要资助专利知识宣传与人才培养、专利推进工程建设、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奖励优秀专利项目和专利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在专利保护方面,主要资助专利保护专项行动、执法基础条件建设。在专利实施方面,主要资助专利信息平台建设、专利预警机制建设、知识产权试点城市、专利园区建设及重大专利项目实施试点。

  对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实审和授权三个阶段进行资助,每件最高资助3000元,其中申请阶段最高资助500元、实质审查阶段最高资助1000元、获授权后最高资助1500元;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最高资助800元;对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年费,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资助;向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每件每个国家(地区)最高资助3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最多资助5个国家(地区)。专利管理、保护、实施方面的资助标准和金额,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工作重点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执行,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年度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40%。

  申请国内专利申请和维护方面的资助,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受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的,须经申请国家或地区受理并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申请资助。

  《办法》规定,凡在我省境内(不含计划单列市)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资助申请人必须是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一件专利有多个申请人的应由第一申请人申请)。除申请非职务专利(申请)资助以个人名义申请外,其它资助申请均为以单位名义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单位或个人申报专利资助资金,应当自收到缴纳相关费用发票后三个月内提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单位或个人申报资助资金,应当自收到专利证书后三个月内提出。专利资助申请按照地域管辖原则,由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汇总后报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中央驻鲁机构、省直单位直接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专利申请和维护方面的资助,采取随时受理、定期审批方式,原则上每半年审批一次;专利管理、保护、实施方面的资助,按有关要求集中申报、集中审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和下达省知识产权局和相关市财政局。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资助资金全数退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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