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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让更多博弈入法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3:2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物权法》草案;5次审议稿中明确了公、私财产具有平等的地位。(本报昨日08版)

  我国的《物权法》立法,是一次开门立法的典例。当初《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反响就空前热烈,形成了“为公共利益征地应否明确所指”等5大争议。法律草案公开接受社会的评论、广泛听取公众的建议,这本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公开”二字,

就应成为立法惯例,因为只有做到公开化,才能让各种社会利益都参与进来,经过平等、充分而且有效的博弈,最终形成“经久耐用”和“可持续”的法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常识,公民的平等权利不仅是指在法律出台之后、运用法律之时,在立法的程序正义中也应得以充分体现。在如今利益多元化的时代,不同的利益主体,非常需要通过立法博弈而达到利益均衡、增进社会和谐,避免在立法过程中让利益配置进一步向强者集中。我们欣喜地看到,过去那种以部门利益为主导的“部门立法”,正在被逐渐打破。

  法律宁可融入“犬儒主义”,而不要成为“利维坦”(传说中的巨兽)。今天,我们可以把“犬儒主义”看成是一种参与立法的“草根理想”,就像犬儒主义哲学创始人狄奥根尼,对亚历山大大帝问他“需要什么恩赐”时,他回答“请别挡住我的阳光”。是的,普通民众参与立法的“阳光”是不能被阻挡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说的“在一个国家中,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已渐渐成为远去的历史;而他同样在《理想国》中所说的“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则渐渐成为我们的现实。

  当普通民众越来越多地拥有铿锵响亮的“话语权”时,博弈中的“倾诉”和“倾听”也就逐渐成为立法的必经程序。宏大的《物权法》立法需要这样的“倾听”,“微小”的地方法规亦需要那样的“倾诉”。 透过《物权法》的立法程序,我们看到了博弈进入了“法眼”,并表达了公民权利。 我们应充分期待并努力争取让更多的博弈进入“法眼”。 只有经过这样的“开门立法”和“博弈立法”,才能有好的、理想的法律诞生,并被民众充分尊重和充分信仰。

  徐迅雷(浙江 批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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