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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4:44 大河网-河南日报

  刑事诉讼法修订并重新颁布十年了,十年前它就明确规定了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权。令人遗憾的是,限制和剥夺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在刑事诉讼实践中仍然存在,形式不尽相同。

  应该说,对律师会见权的限制最严重、后果也最严重的是在侦查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在侦查阶段会见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之外,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须批准。但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几乎都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要获得批准,而律师提出会见又几乎都无法获得批准。结果是侦查阶段律师往往见不到犯罪嫌疑人,这就使得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形同虚设,同时,也为侦查机关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开了方便之门。如果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关于“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规定能够得到落实,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情况能够及时了解,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控告、申诉,那么,一些逼供、诱供而带来的冤假错案就会大大减少。

  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权,目的在于落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这是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限制和剥夺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权,实际上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限制和剥夺,这是反法治的。律师会见难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这反映了有关部门的法治意识有待提高,保护人权的观念还有待增强。⑤3

  □周泽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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