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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学生比猪笨 可能犯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6:15 大洋网-广州日报

  

辱骂学生比猪笨可能犯法
草案严格禁止未成年人饮酒。杨勤摄“你比猪还笨!”“你简直就是个废物!”“你缺心眼啊!”……这些老师用来批评孩子的语言似乎司空见惯,以后再这样说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昨天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一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

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若违反这一规定,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据新华社电

  未成年人五项权益

  原文: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

  解读: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权利没有做专门规定,只有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解释,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失去监护和暂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实际困难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突发情况优先救护

  原文: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解读:草案重要的修改就是增加了“优先”二字,体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未成年人优先的基本含义是,对他们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称,在法律中明确未成年人生存、参与以及优先保护等几种权益,应该说还是第一次。

  不得体罚

  侮辱人格

  原文: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

  解读:“你比猪还笨!”“你简直就是个废物!”“你缺心眼啊!”……这些老师用来批评孩子的语言似乎司空见惯。“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组委会发布的“你认为最急迫需要解决的校园伤害”专项调查结果显示:81.45%的被访小学生认为校园“语言伤害”是最急需解决的问题。而前不久进行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过程中,又有不少委员建议,应把老师对学生进行语言伤害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却未能如愿。

  针对这一状况,草案规定,学校的教职工若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其所在的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离婚抚养

  要问子女

  原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参与权,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解读:参与权则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条规定也就是要求家长把孩子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来看待,不要什么事都去包办。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工青妇室主任于建伟称,这条规定也是未成年人参与权的一个具体体现。

  于建伟补充称,家庭暴力有特定概念,不是说有时候生气了,打孩子一巴掌就是家庭暴力,而是指严重的、经常性的,对孩子造成了伤害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校内环境

  禁绝烟酒

  原文: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营业性的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法律法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解读:针对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沉溺于网吧不能自拔,并由此引发诸多犯罪问题的现实状况,草案新增加如上条款。

  对于“任何人不得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一款中,饮酒是此次新增加的限制性活动。

  修订草案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不得延长

  在校时间

  原文: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教育行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无特殊情况,不得延长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解读:目前中小学生的学习负担日益加重。这条规定主要是针对目前社会上反应比较强烈的应试教育问题。于建伟解释说,草案提出原则性的要求,学校要实施素质教育,要着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针对目前中小学生负担过重的问题,提出不得加重学生的学习负担,要保证学生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这都是根据中小学生、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作出的规定。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最近,又全面修订了义务教育法。这些法律对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障等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制度预防

  校园暴力

  原文: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制度,预防和制止校园暴力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制定预防各种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相应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解读:草案规定,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限制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监禁刑;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在适当场所、使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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