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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公寓人均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6:1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韩治华)“对于市村(居民)公寓居住区的建设,要符合人均用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指标。”这是记者从东莞市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规范和加强东莞市村(居民)公寓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获悉的。据了解,市村(居民)公寓的居住人数应以公安机关核定的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进行核定,对于拆迁后的宅基地《通知》鼓励用于建设公园、绿地等开敞空间。

  拆迁安置的村(居民)一律上楼

  该《通知》指出,村(居民)公寓的建设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不能建设村(居民)公寓。建设村(居民)公寓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

  据悉,东莞市的村(居民)公寓的类型分为三类:

  一是由于城市建设,对村(居民)的原有住房进行整体或局部拆迁,而又需要对被拆迁的村(居民)重新安置的,一律采用建设村(居民)公寓、集中上楼的形式。

  二是对于新增的农村人口,没有分到宅基地,需要解决住房的,应以镇(街)为单位,统一规划做好村(居民)公寓的建设方案,分步建设。

  三是对于群众有意愿,集体经济力量雄厚,以改善居住环境为目的统一规划建设的村(居民)公寓,以试点为主,鼓励探索,严格审批。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允许建设。

  鼓励多村(社区)集中居住

  在村(居民)公寓选址方面,《通知》规定,村(居民)公寓建设要向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中心区或组团中心集中,鼓励多个村(社区)集中建设,鼓励多个村(社区)的群众在村(居民)公寓居住区集中居住,引导村(居民)公寓居住区逐步向城市居住区过渡。

  村(居民)公寓住宅区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每个村(居民)公寓居住区,按照国家关于居住区的分类标准,应至少达到居住组团的规模——不少于300户或1000人的标准。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村(居民)公寓居住区的建设规模要符合不超过人均30平方米用地面积、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指标要求,居住人数以公安机关核定的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进行核定。

  鼓励拆迁土地建设公园、绿地

  鼓励旧村(厂)用地与建公园绿地联系起来,与推进股份合作制、联合建设出租屋解决农民收入低、解决外来劳动者的居住问题联系起来,探索东莞建设村(居民)公寓的新经验。

  此外,《通知》鼓励各村通过治理“空心村”、整理闲置宅基地和空置住宅,清退“一户多宅”的住宅等方式,提供与申请建设的村(居民)公寓居住区相等土地面积的存量建设用地。建设村(居民)公寓拆出的旧村用地或旧厂用地,应严格按城镇总体规划和旧村利用改造规划规定的性质使用,可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鼓励用于建设公园、绿地等开敞空间,增加城镇公共空间,或用于建设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镇的环境。

  《通知》要求,村(居民)公寓建设应统筹考虑,在全市各镇(街)选择若干个不同类型的村(社区),开展村(居民)公寓建设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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