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药店增4个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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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6:16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 (记者罗爱萍)记者从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从9月1日起,新开药店的准入门槛将会在人员、经营面积和配置等方面有所提高。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除符合原验收实施标准外,还要符合新增条件才能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目前,《关于调整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正在该局网页公示,至8月31日公示完毕。记者了解到,这次调整药店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目的是为了防止药店过多过滥、避免无序竞争。 据了解,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除符合原验收实施标准外,还必须符合4个条件。其中包括药品零售企业(包括零售连锁门店)的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必须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职称,营业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其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2名以上处方审核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职称,有中药材或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应配备一名中药师(含)以上职称或执业中药师资格的人员;以60平方米为基准,药品零售企业营业面积每增加150平方米,需增加一名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据介绍,新规定更多地强调药店必须配置执业药师或药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