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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宅70年期满应慎收土地使用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6:39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记者邹声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3日下午分组审议了新的物权法草案。有常委会委员提出,老百姓住宅7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自动续期时,国家应当在是否收取土地使用费问题上持慎重态度。

  原来的物权法草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如何处理的规定过于简单,少数“专家”的解释更让无数百姓担心:“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只需要给房主‘相当于砖头瓦块成

本’的补偿金。”

  目前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今天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英凡表示,这一规定具有中国特色。“我们可以买房子,但是不能买房子下面的地。70年后政府规定要交土地使用费,而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和办法,以及续期的时间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牵动了太多人的利益,可能会引发很大的问题。”

  王英凡说:“现在老百姓买房子,多数没有交土地使用金的概念,而我们法律中却规定了这一内容。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要考虑得长远一点,要考虑到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会引起什么问题,会带来多大的麻烦和困难。”“如果几十年以后国家富裕了,难道还非要收土地使用金?”他建议要对这一问题认真推敲,不要留后遗症。

  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焕永也持相近的观点。他说,“中国老百姓从改革开放到今天,好不容易有了房子可以传下去,可到了孙子那一代,房子的情况还说不清,多让人不放心?”王焕永建议,国务院在制定相关的规定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反复斟酌。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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