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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先救护未成年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8:01 潇湘晨报

  草案规定: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

  观点争鸣: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这一规定是一些国际法律

文件中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未成年人优先的基本含义是,对他们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无论任何机构、任何情况,都应该把未成年人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草案特别强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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