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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本土“血汗工厂”为何要靠外资来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8:28 南方网
  光明网 梁福之

  又一个发生在珠三角地区“血汗工厂”的故事,又一起仅仅针对中国企业缺少“社会责任”和“生产环境”恶劣(而非商品品质),就令外国采购商撤消了千万元订单的案例!(据2006/8/15《佛山日报》)这与先前发生在珠三角地区某台资企业的故事同样令我们的企业主瞠目结舌:由于这家为德国某著名公司供货的台资企业工人薪酬福利大大低于国际通行的社会责任标准,严重影响了该公司在国际上的声誉,于是对其施压,歪打正着地为我们的工人维了权——工资涨了一倍多(原来工人

每天十余小时工作得到的薪酬仅够“一天三碗方便面”)。

  被撤销订单的企业是珠三角许多乡镇陶瓷企业的缩影:工厂的烟囱直接向大气排放粉尘,工人住的是低矮的石棉瓦宿舍,无消防设施,电线乱拉乱搭,简陋的厨房污水横流。这里几无周末概念,工人一个月仅休假一到两天、个别企业则连一天假期也没有,员工私下称他们的企业主为新时期的“周扒皮”。尽管这些工人为企业主生产出一流的产品,却无奈地承受着非人的待遇。这就是在中国众多乡镇不难发现的“血汗工厂”。

  两个故事都令人唏嘘、引人思索:

  思索一,指责本土“血汗工厂”的为何不是我们的政府和工会,而是欧美国家的工会及采购商?!中国陶瓷工业协会佛山办事处主任蓝卫兵无奈地说:“在发达国家企业,这些都不允许存在。人家连生产车间工人的手指头破损了,都要登记备案上报管理层,更别说剥夺员工休息权。”他介绍,发达国家越来越将生产企业是否实行人性化管理,是否关注工人健康安全,作为是否采购其商品的重要条件。最近,美国有关劳工组织就沃尔玛向一些拉美及南亚地区的“血汗工厂”(这些工厂违反劳工法规,生产条件恶劣且大量雇用童工)采购问题,向沃尔玛提出质询。(2006/8/15《佛山日报》)。如果说“血汗工厂”人本缺失,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为:我们的政府和工会监管缺失?或者说首先是因为我们政府的执法者本身也缺失“人本”观念?因此,我们有理由希望:各级政府在制定经济发展大计中,能抛弃GDP至上、“效率至上”、“资本至上”、“招商政绩至上”的观念,更多地考虑“社会责任”和“人本”观念。

  思索二,“廉价劳动力”优势绝不是和平崛起的中国可以弦耀的“光荣”,而是备受世人(不仅仅是欧美国家,也包括大量发展中国家)诟病的奇耻大辱。“人本”观念缺失的中国企业根本无法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中立足,逃避“社会责任”的中国企业最终将被挡在WTO殿堂之外。随着市场化和进入全球化,特别是加入WTO,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运动也逐步地(其实是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压力下)、被动地开展起来了。全球500强公司已有三分之二以上在中国设立了分支机构,中国已成为第一“世界工厂”。与此同时,中国劳工待遇差的问题日益突出、不断被曝光,引起欧美商界及国际劳工组织的严重关注。今天,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能在千年封闭的中国开展起来,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对于中国的影响和中国入世的结果。其中,最直接的推动力量,就是来自发达国家的“劳工贸易壁垒”政策的推行。本来,凭借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廉价劳动力,跨国公司已经成为全球化的最大赢家和获益者,如今,为了对付和削弱发展中国家的相对优势,他们又以“劳工贸易壁垒”的推行来达到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进行限制的目的,妄图永久占据国际贸易的霸主地位,从而获取更多的“超额利润”。他们在推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对贸易协议制定统一的国际劳工标准。令中国人始料不及的是:“劳工贸易壁垒”的推行,歪打正着地为中国千万劳工“争取”了相对高的待遇,尤其是对中国的企业家和各级地方政府补上了一堂生动的“社会责任”课。从这一角度看,我们不仅不应当反对,而应当欢迎来自欧美商界的“劳工贸易壁垒”,并主动借助外力将社会责任运动在中国扎实认真地开展起来。

  思索三,要想彻底根除“血汗工厂”,就必须将企业的社会责任运动纳入劳动法制的轨道,绝不再走走过场,绝不再搞搞“形式主义”、“形象工程”这样可笑的游戏,要在中国的企业和商界进行一场治本而非治标的“善待劳工”和“善待环境”的“人民战争”。表面上看,企业的社会责任运动只具商业和道德的意义,而从本质上看,社会责任是企业自身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企业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应尽的义务。这是因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是在企业实施国家制定的乃至国际通行的劳工标准。据有关资料,1998年的国际劳工大会年通过的《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中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核心劳工标准”或称“工人的基本权利”。我国政府、雇主和工会的代表参加了这次大会并支持了这一宣言。而联合国在1999年提出了企业界的《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重视劳工标准、人权和环境保护,以克服全球化进程带来的负面影响。这都是在我国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法律依据。同时,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我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批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大量涉及劳工标准和劳工权利的条款,同样具有不容违背的法律尊严和法律效力。因此,将我国实施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纳入劳动法律的轨道,将它置于相关政府执法机构和全体人民的全方位监督之下,是从根源上杜绝“血汗工厂”的唯一出路。

  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经济杠杆的必然选择,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则是百年劳资博弈的结果,也是环境和谐、劳资和谐的最终选择。已经加入WTO的中国,自觉接轨“承担社会责任”的国际贸易游戏规则,是不可逃避的历史使命,是企业可持续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更是中国真正“入世”的必由之路。(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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