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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判决折射公益诉讼缺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8:39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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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灵

  近日,法学博士李刚起诉牙防组一案已由北京市朝阳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全国牙防组与李刚之间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李刚以消费者权益被侵犯为由要求卫生

部承担责任缺乏依据,至于其主张的牙防组进行违法认证、卫生部未尽管理义务等,法院认为属行政管理范畴,可以其他途径解决。但同时,法院向国家认监委和卫生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对牙防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8月23日《法制日报》)。

  起诉牙防组的李刚博士败诉是意料之中的事情,真正出乎意料之外的是,法院在法理上认定牙防组的认证行为是违法的,只不过这并不属司法管辖的范畴。所以,在现行的体制下,法院对于违法行为本身只能是爱莫能助,于是只好发出一个多少有些“不痛不痒”的司法建议。

  应该说,这确实是一个较为尴尬的判决。一方面,公众之所以对起诉牙防组抱有太多期望,就在于希望司法程序能够课以“自我失察”的行政机关以相应的责任。毕竟,牙防组之所以能够长时间“忽悠”全国人民,本质上是有相应行政机关作为靠山的。而现在,虽然法院已经认定牙防组的行为违法,但囿于法律制度的限制,只能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将对牙防组的“惩戒权”之皮球踢回给消费者最希望承担责任的主体,这不仅从心理上会让消费者备感失望,在实际效果上也是聊胜于无:“自己充当自己的法官”决定了司法建议仅仅是建议而已。

  其实,如此尴尬判决的产生,其根源就在于我国司法制度中公益诉讼的缺失。虽然李刚博士诉讼的真实意图在于“为消费者立命”,但事实上他只能是“一个人的战斗”,即便他表现得很男人也是如此。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以李刚博士的起诉在能够立案的那一刻起,就已经从“宏大叙事”变成为了“单打独斗”,这也就是法院以为李刚博士与牙防组之间并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由判决其败诉的理由所在。

  雀巢奶粉事件已经见证了消费者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护公共利益的艰难性甚至说是不可能性。而今,李刚博士也在同样的怪圈中重复着类似“第二十二条军规”的悲剧,即便是个体具有大战风车的唐吉诃德精神,也难逃西西绪斯推石上山的命运。此种情况下,只有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方能化解消费者尴尬的诉讼以及法院尴尬的判决。

  在任何时候,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中,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都是一种必要而且善意的“越俎代庖”。以李刚博士的败诉为例,正是在公益诉讼缺失的前提下,法院能够认定牙防组违法行为却无法对牙防组的违法行为作出司法裁判。我们固然可以相信接受司法建议相关部门会秉公办事,但最基本的程序正义的缺位,却使得任何的处罚都难以消除公众心中的合理怀疑。也只有在公益诉讼制度引入后,法院才能突破“有权利义务关系”的藩篱,以一个中立者的姿态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我们之所以要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入法”而鼓与呼,固然在于希望身处中立状态的司法机关能够以自身的理性去将一些行政机关内部的“纷纷扰扰判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却也更在于,但凡能够热衷于公益诉讼的个体,都是公共利益的有力维护者,对于他(她)们的热情,制度的鼓励和认可是必要的;否则,不合理的制度只能打消太多人的“公益热情”,最终受损的无疑也是公共利益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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