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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港方口岸区 管辖问题有望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8:39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 郭晓宇 在22日上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提请审议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议案。

  深圳湾口岸是为了缓解内地与香港陆路通关压力而建立的。由于大桥港方一侧条件所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希望把整个口岸区建在深圳一侧,实行“一地两检”模式。2002年3月,国务院同意在深港西部通道建立口岸,口岸区整体设在深圳一侧,分为深、港

两个口岸区。深圳湾口岸建成后,深、港两方在各自口岸区按照各自的法律规定和执法程序,使用各自的查验手段对进出口岸的旅客、交通工具和货物实施查验。为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由于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位于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管辖,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需要事先获得中央的授权;有关授权不仅涉及行政管理权,还涉及司法管辖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较为适宜;香港特别行政区将根据中央的授权完善有关的特区立法。

  国务院认为,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设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要使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港方口岸区进行有效管理,涉及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在港方口岸区的适用问题。依照宪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具有最为充分的法律地位和权威。

  为此,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规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深圳湾口岸启用之日起,对该口岸所设港方口岸区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采用租赁的方式从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港方口岸区的范围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协商提出方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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