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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两部法律草案交付表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8:39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 杨傲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企业破产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企业破产法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作了较好的修改,特别是破产清偿顺序终有定论,可以在进一步完善之后交付本次会议表决。

  周玉清委员说,破产法草案审议的焦点是职工工资优先还是银行贷款优先。破产法三次审议稿采取了分阶段处理办法,这是符合现实国情的可行的办法。即破产法公布前,拖

欠职工工资等费用优先清偿;破产法公布后,这些费用就按普通债权人处理。但是,担心人们对这个法律的理解和认识不统一,因此,希望加大对这个法律的宣传力度。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上半年对山西、甘肃、青海、安徽、福建、湖南等六个省的不完全调查,到目前为止,这六个省改制、破产的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仍达3.05亿元,拖欠医疗费3.08亿元,拖欠职工安置费10.08亿元,拖欠职工经济补偿金1.23亿元。很显然,破产法公布后这种情况将来还会存在,解决不好就会影响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因此,建议在劳动合同法里,能够把拖欠职工工资等费用这个问题解决好。

  童海保代表说,企业破产法的制定,除了破产清偿资产的顺序问题之外,还有一个程序的问题。程序合法涉及到实体的公正性,因此在法学界的争论也比较激烈。从现行草案来看,这两个问题都解决得比较好,认同度也比较高了。他建议,刑法的跟进对于破产法的完善,或者说对增加这部具有标志性的法律的力度,提高其严肃性是很有必要的。此外,现实社会中也出现了跨界破产案例,如南洋纺织品商行宣告破产案、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深圳分行破产案等,这个问题实际上从国际惯例来看应该考虑。目前的草案对此问题没有涉及,是一个空白。希望修改完善这部法律时在涵盖面和规范性两个方面予以考虑。

  又讯 记者 杨傲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合伙企业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这部法可以开拓一条门路,使有钱人、有本事的人在一起办一些好企业,因为它解决了重复纳税的问题。

  傅志寰委员说,合伙企业法草案修改到目前为止,有两个问题。

  第一,把“有限责任合伙”改成了“特殊普通合伙”,“特殊普通”这个词有点拗口,要么就是普通,要么就是特殊,如果把两个词放在一起,很难理解。

  第二,第69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两句话放在一起也不太合适。因为后面一句话完全可以把第一句话给否了。建议进一步修改。

  黄宜弘代表说,有限合伙人如果被证实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指使人的话,有限合伙人就应该承担无限责任。有的时候一些人为了躲债,以有限合伙为由来保护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有限合伙人被证实以后,应该承担无限的责任,希望考虑一下,是否应该同时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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