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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适用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8:39 法制日报

  本报南京8月23日电 通讯员李自庆 南京某就业培训中心散发的一份“心理培训师职业培训”的宣传资料,吸引了殷女士和张先生前来报名接受培训,岂料培训结束后,由于该中心不具备培训资质,导致两人不能参加当年的国家统一考试,无法取得心理咨询师的职业资格。协商无果之下,两人将某就业培训中心告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双倍赔偿培训费用。今天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分别返还两原告4610元和4310元,原告要求适用消法的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明知自己无资质仍收取费用,构成欺诈,且该行为损害了国家职业培训管理制度,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培训服务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培训中心应当返还原告交纳的费用。

  法院同时认为,我国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本案原告为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而参加培训,并非因生活需要而接受培训服务,故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赔偿有关费用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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