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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库车位属二次出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8:39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23日讯 记者 杨傲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今天下午分组审议了物权法草案五审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物权法草案经过五次审议,得到不断完善。

  杨兴富委员说,物权法草案五次审议稿中加重了对国有资产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很有针对性,很有现实性。另外,对保护农民的所有权,在物权法草案当中也是比较清楚的。但是,物权法草案第72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

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在过去房地产的买卖过程中,基本上把车库、车位的土地买卖的价钱都计算到房价中了,由房价承担,车库的价格同样包括土地和建筑材料、人工费用,都计算到房产当中去了,实际上业主已经承担了车库的所有费用,如果说再去卖,就是二次买卖。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明确,应该维护业主的利益,不是去维护炒房地产的这些人的利益。这个问题牵扯的面很大,要考虑,建议在法中要明确下来。

  吴基传委员说,第51条规定“道路、电力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公共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这里缺少通信设施的规定,通讯设施依法属于国家所有,而且通信设施中有一些不可再生的资源,如因特网的域名地址、号码、频率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建议在第51条中改写成“道路、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及通信资源和油气管道等公共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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